食 物 入 口 管 制 及 安 全 指 引

食 品 回 收 指 引

目 錄

引 言 法 例 政 府 擔 當 的 角 色 食 物 業 擔 當 的 角 色 發 起 回 收 行 動 知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品 商 通 知 消 費 者 回 收 行 動 要 點 把 食 品 下 架 收 回 產 品 跟 進 工 作 回 收 行 動 結 束 後 提 交 報 告 處 置 回 收 食 品 回 收 行 動 是 否 收 效 總 結

附 件

食 品 回 收 通 知 書 食 物 回 收 行 動 進 度 報 告 回 收 食 品 程 序

引 言

引 言

法 例

政 府 擔 當 的 角 色

食 物 業 擔 當 的 角 色

發 起 回 收 行 動

知 會 食 環 署

為保持透明度和保障公眾健康,食品商應立即通知食環署回收食品的原因,並解釋食品會如何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以及說明擬採取的行動。有關食品商可填妥附件A的"自願食品回收通知書",然後透過傳真(傳真號碼:2521 4784)或電郵( Food_Recall_Notification@fehd.gov.hk )方式向食環署提供上述資料。如欲查詢有關回收程序或實際回收個案的資料,請直接致電2867 5567 與食環署總監(食物監測)1或於非辦公時間致電9867 8401向本署職員查詢。

食 品 商 通 知 消 費 者

視乎實際情況,食品商應盡快將回收行動通知消費者。有關食品商可透過發出新聞稿、致函有關各方、自費在傳媒刊登∕播放廣告、作出公告、在店鋪張貼關於向顧客收回有關食品的告示等方式,公布回收消息。此外,亦應設有足夠的熱線電話服務,以解答查詢。

回 收 行 動 要 點

食品商進行回收行動前,應注意以下要點,包括:

  1. 迅速透過傳媒公布回收∕禁止供應或進口的行動;
  2. 設立顧客查詢服務的情況;
  3. 入口商、分銷商與零售商是否已就回收∕禁止供應或進口安排達成協議,例如回收有關食物的地點是否足夠,而且方便;
  4. 零售點的有關食物是否迅速下架及適當存放在顧客不可進入的地方,以待退回入口商或分銷商倉庫;
  5. 下架的食物是否已迅速退回入口商或分銷商的貨倉,以及處置方法是否恰當;
  6. 有關的食品商有否妥為記錄已收回的食物;以及
  7. 調查出現問題的原因,並採取補救行動(食品商向食環署提交調查報告,並建議改善措施)。

把 食 品 下 架

收 回 產 品

食品商採取回收行動時,可通知消費者將食品交回銷售點,或自行直接交回食品商。有待回收的產品,應集中在一處中央地點收回,如果分銷範圍廣闊,則應分布在幾處主要地點收回。收回的產品應存放在與其他食品分隔開的地方;收回產品的數量和生產批次編號亦須加以準確記錄。收回的產品如果仍然適宜食用,則可加以改良或加工,然後重新推出市場,如果不適宜食用,則須加以毀滅或在情況許可及獲食環署批准運回原產地。

跟 進 工 作

所有回收和現被食品商保存沒有分銷的食品必須在食環署人員的陪同下銷毀、棄置、退回來源地或適當地處理。

為使回收行動有效,食品商應密切監察回收行動。而且,回收行動的通告必須遍達產品分銷的每一層面。該項行動的有效程度,是以收回產品的數量佔製造工場已輸出產品數量或進口的百分比作評估,並會考慮其他相關因素,例如:該批產品在零售層面的銷量,該產品的保質期和易腐性、以及收到回收通報與產品製造/進口日期之間的時間差距等。

總 結

根據世界各地多年以來的經驗,如要最快速地和最有效地從市場上撤回可能危害健康的食品,食品商與規管當局之間必須通力合作。這份指引所載的程序可提高食品回收行動的效率和透明度。希望實施這些程序能令有關食品商及公眾所蒙受的損失和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進行自願食品回收時所應採取的程序,請見附錄C的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