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預先包裝食物上作出的「低脂」或「不含脂肪」聲稱,怎樣才符合營養資料標籤制度的聲稱條件?
答:如預先包裝食物要作出「低脂」聲稱,必須符合規例訂明的條件,即每100克固體食物應含不超過3克總脂肪,而每100毫升液體食物則應含不超過1.5克總脂肪。「不含脂肪」的聲稱,則是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含不超過0.5克總脂肪。規例也要求如預先包裝食物要作任何與脂肪有關的聲稱,須同時列明膽固醇含量,膽固醇與脂肪一樣,跟心臟健康有關。
另外,規例也容許預先包裝食物作出比較聲稱。例如,A牌子的午餐肉比B牌子的午餐肉的脂肪含量較低,即脂肪含量相差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及以每100克午餐肉計,A牌子產品的脂肪含量較B牌子低至少3克的話,便可作出「較低脂」的聲稱,但實際A牌子午餐肉的脂肪含量,可能還未符合「低脂」聲稱的條件!
本文在2010年7月7日於星島日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