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營養素含量聲稱的評估
是次研究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就一般預先包裝食物制訂適用於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含量聲稱條件(表一),及嬰幼兒的每日參考需求量(表二),從而評估有關聲稱產品的營養素水平,是否能達到相關基準。
2. 舉例來說,食品法典委員會就一般預先包裝食物制訂了"鐵質來源"("source of iron")的聲稱條件,要求若某固體食物產品聲稱是鐵的 "來源",其每100克的鐡含量須不少於鐵的營養素參考值的15%。食品法典委員會為一般人制訂鐵的營養素參考值為15毫克,因此如該產品每100克含不少於2.25毫克鐡(即15毫克的15%),便已符合鐵的"來源"聲稱的特定條件。食品法典委員會並無就嬰幼兒食品制訂"鐵質來源"的營養聲稱條件,不過有為嬰幼兒制訂鐵的每日參考需求量(12毫克)。若參照食品法典委員會就一般 預先包裝 食物制訂的營養聲稱條件的相關原則,並以上述每日參考需求量計算,如每100克固體嬰幼兒食物含不少於1.8毫克鐵(即12毫克的15%),該食品的鐵含量便會視作達到是次研究的參考基準。
3. 另外,參考歐盟的相關規定,就有關添加維生素和礦物質的聲稱例如"添加"("added")或 "加强"("enriched"),有關食物也須符合以上營養素含量聲稱的條件。
II. 健康聲稱的評估
4. 是次研究主要考慮下列由食品法典委員會所建議的相關準則,評估樣本包裝所列載健康聲稱的科學證據:
- 健康聲稱應主要建基於經過精心設計,並以人類為研究對象的干預試驗所提供的證據,並能證明某食物或食物成分與健康果效之間有一致的關聯,而當中只有很少或根本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據的整體性,當中包括對於所聲稱果效的相關支持或相反的證據,或含糊不清的證據都應查明及審視 ;
- 營養素功能聲稱可以基於普遍接受、由公認的科學專家機構發表的權威聲明,且經歷過時間的核實和確證;
- 部分健康聲稱可以基於觀察性研究所得的證據,而該證據應由多個經過精心設計的研究所提供;
- 由權威機構發表或認可,並符合同樣高科學標準的以證據為本的膳食指南和權威聲明也可適用。
5. 此外,亦參考了其他權威組織及主要規管機構(例如歐盟)等的有關評估、決定及指引。
表一. 食品法典委員會就一般預先包裝食物制訂有關維生素和礦物質(鈉除外)的營養素含量聲稱條件
(1)" 來源" (Source) |
(a) | 每100克固體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15%的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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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每100毫升液體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7.5%的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 | |
(c) | 或每100千卡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5%的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每1兆焦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 12%的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 | |
(d) | 或每食用分量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15%的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 | |
(2)"高" (High) |
(a) | 每100克固體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30%的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 |
(b) | 每100毫升液體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15%的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 | |
(c) | 或每100千卡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10%的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每1兆焦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 24%的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 ); | |
(d) | 或每食用分量食物含不少於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營養素參考值30%的有關維生素或礦物質。 |
表二. 食品法典委員會制訂適用於較大嬰兒(1)和幼兒(2)的營養素每日參考需求量
營養素 | 每日參考需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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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A | 400微克視黃醇當量 |
維生素D(3) | 10微克 |
維生素E | 5毫克 |
維生素C | 20毫克 |
硫胺(維生素B1) | 0.5毫克 |
核黃素 | 0.8毫克 |
煙酸 | 9毫克 |
維生素B6 | 0.9毫克 |
葉酸 | 50微克 |
維生素B12 | 1微克 |
鈣 | 800毫克 |
鐵(4) | 12毫克 |
碘 | * |
鋅 | 10毫克 |
註:
- 較大嬰兒指6月齡起而不超過12月齡的人群。
- 幼兒指12月齡至3歲(36月齡)間的人群。
- 如果接觸不到足夠的陽光,應補充維生素D。
- 低生物利用率膳食(5%)的需要量。
* 尚無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衞生組織的參考值。推薦攝入量是每日約50-70微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