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時有媒體報道食物的說明與事實不符的事件,例如冒牌米、冒牌橙、假鱷魚肉、以馬肉冒充牛肉出售等。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在這類事件擔當什麽角色呢?
中心的職責是確保本港出售的食物可供安全食用。中心會依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及其附屬法例中有關食物安全、食物標準及標籤要求的條文進行規管及執法工作。#另一方面,《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在營商過程中,對提供的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及錯誤陳述,以保障消費者。香港海關負責執行《商品說明條例》,而中心則會視乎情况予以配合和支持。
# 一些相關的法例規定列舉如下:
-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第54條規定,任何人如售賣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屬違法。
-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第52條規定,任何人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違法。
-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第61條規定,任何人如在其標籤上對所售賣的食物作出虛假說明或在食物的性質方面誤導他人,即屬違法。
-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 第4A條規定,預先包裝食物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加上標籤,包括食物名稱或稱號,不得在任何方面就食物的性質有虛假、誤導或詐騙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