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問題(公眾)
受影響產品
食物安全命令
油品的監管
苯並[a]芘與健康
問13. | 甚麼是"地溝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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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4. | 甚麼是苯並[a]芘? |
問15. | 食用油含苯並[a]芘,是否等同地溝油? |
問16. | 食用多少苯並[a]芘會對健康有害? |
問17. | 市民可如何減低苯並[a]芘的攝入量? |
給市民的建議
解除有關暫停進口台灣生產的食用油脂的安排
自2014年發生台灣劣質食油事件,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全面暫停所有台灣生產的食用油脂(包括動物源性和植物源性)進口香港。
根據台灣有關當局就事件提供的調查報告、稽查結果和監測數據,中心經評估後決定即時解除有關暫停進口台灣生產的食用油脂(包括動物源性和植物源性)的安排。
中心會繼續密切監察從台灣進口的食用油脂,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健康。
問19. | 中心根據甚麼原則解除禁止所有由台灣生產的食用油脂(包括動物源性和植物源性)進口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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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 | 在解除禁止由台灣生產的食用油脂(包括動物源性和植物源性)進口香港後,中心會如何保證自台灣進口本港食用油脂的安全? |
問21. | 是次解除禁止由台灣生產的食用油脂(包括動物源性和植物源性)進口香港,是否包括食物安全命令所涉及的五間食用油脂製造業者? |
受影響產品
問 1 | 是次台灣「劣質豬油」事件牽涉哪款豬油及其製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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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 台灣當局發現有「劣質豬油」流入市面和被用作製造食物。根據台灣當局現有資料,牽涉是次事件的是台灣「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冠」)於今年三月一日或之後生產的多種豬油或使用有關豬油製造的食物。 |
問 2 | 是次事件可能牽涉哪類食品? |
答 2 |
根據台灣當局現有資料,事件所涉層面、界別和食品極廣泛。台灣當局在其官方網頁公布被認定為受影響成品的資料,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亦已把相關資料上載至中心網站,市民可留意網站公布的資料以得知事件的進展。 本港「美心西餅」曾使用「強冠」生產之「全統香豬油」製造菠蘿包,有關商戶已將涉事食品下架,並停止使用「全統香豬油」。另外,有兩款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用劣質豬油製作的產品出口至香港。中心已通知業界有關事件,並已就有關的產品發出食物警報。 |
問 3 | 如曾食用食物安全命令內指明的食物,會否對健康構成風險? |
答 3 | 根據台灣當局到現時為止的調查結果和食物安全中心的化驗結果 (包括苯並[a]芘、黃曲霉毒素及金屬雜質等化驗結果),我們的風險評估顯示雖然食用有關食物可能會增加食物安全風險,但風險並不高,市民無需過分擔心。 |
食物安全命令
油品的監管
問 6 | 中心如何檢測和鑑別以「地溝油」來製造的食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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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6 | 目前還沒有一種特定的科學方法檢測和鑑別以「地溝油」來製造的食油。所以,國際間一般會通過包括檢測如苯並〔a〕芘、黃曲霉毒素及金屬雜質等含量,以確定食油質素。中心了解到今次台灣方面亦是採取同類方法來進行檢測,而中心原則上亦會採用前述方法進 |
問 7 | 現時有沒有苯並[a]芘在食油的國際、地區或國家標準? |
答 7 | 食品法典委員會並未就食油中的苯並[a]芘含量訂定標準。內地就食油中苯並[a]芘訂定的標準為每公斤10微克。 |
問 8 | 中心就食油中的苯並[a]芘訂定了甚麼行動水平? |
答 8 |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衞生組織聯合食物添加劑專家委員會於2005年指出,經食物攝入的PAHs包括苯並[a]芘的分量對人類的健康影響不大。但是為了保障市民健康,並釋除公眾疑慮,中心以每公斤食油含10微克苯芘作為行動水平。這個水平與內地的標準一致,並已得到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贊同。 |
問 9 | 中心為何把行動水平設於每公斤食油含10微克苯並[a]芘? |
答 9 | 中心制定行動水平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健康。專家委員會留意到根據本港市民的食用量數據,即使萬一食油全部都受到污染,每公斤食油含10微克苯並[a]芘,所計算出的暴露限值將大於10000,顯示所攝入的苯芘分量對健康的影響很低。此外,由於本港的食物大部分由內地供應,把行動水平與內地看齊,同樣設定為每公斤食油含10微克苯並[a]芘,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 |
問 10 | 苯並[a]芘在食油的行動水平,是否也適用於脂肪? |
答 10 | 油可被各種化學方法(如氫化作用)轉化為脂肪,因此苯並[a]芘在食油的行動水平亦適用於脂肪。 |
問 11 | 如有食油樣本驗出苯並[a]芘含量超出每公斤10微克的行動水平,中心有何跟進行動? |
答 11 |
如有食油樣本驗出苯並[a]芘含量達到每公斤20微克,風險評估計算的暴露限值將小於10000,顯示會影響公眾健康。中心將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1的規定,採取執法行動,並?制回收有問題的食油。 如食油樣本驗出苯並[a]芘含量每公斤高於10微克但低於20微克,雖然計算的暴露限值大於10000,顯示對健康的影響屬於低,但中心仍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2條2的規定,採取執法行動。 1《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訂明,所有供出售的食物(包括食油)必須適宜供人食用。 2《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2條規定,任何人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違法。 |
問 12 |
PAHs包含多種化合物,中心為何只針對苯並[a]芘制定行動水平? |
答 12 |
苯並[a]芘是目前唯一被世界衞生組織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列為"令人類患癌"(即第一組)的PAH物質。食品法典委員會並未就食油中的PAHs(包括苯並[a]芘)訂定標準。但歐洲委員會、韓國及內地已就食油中的苯並[a]芘含量制定上限。至於食物中的其他PAH物質,只有歐洲委員會有訂立最高限量。中心會繼續留意國際間的最新發展。 |
苯並[a]芘與健康
給市民的建議
問 18 | 如我懷疑已購買的食物屬受影響的產品,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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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8 |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已作出食物安全命令,禁止於今年三月一日或以後所有由台灣「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豬油/豬油製品;及上述豬油/豬油製品製成的所有食物進口或在香港境內供應。如你懷疑已購買的食物屬受影響產品,你可與零售商聯絡以核實有關產品是否與是次事件有關。有需要應把有關產品退回零售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