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有意透过便利通关安排出口香港制造食品往内地,而需向本署申请「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或「食物检查证书」的本地食品生产商提供一般指引,以符合《输内地香港制造食品安全监管及口岸便利通关合作协议》的要求。合资格的食品在内地口岸清关时,内地海关对实地查验无异常但须抽样的食品,会在抽样后直接放行,无需等待检测结果。
实施的内地口岸
实施便利通关安排的内地口岸为深圳海关辖区口岸、拱北海关辖区口岸及黄埔海关辖区口岸。
申请条件
食品生产商须持有由本署签发有效的「香港制造食品便利通关准许」。
申请程序
两款用于便利通关安排的证书申请程序与现行一般申请程序基本相同,详情请参阅本署网页有关「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或「食物检查证书」的资料。
注意事项
(一) 为符合便利通关安排的食品检测要求,食品生产商在申请证书时可能须就个别食品项目提交由第三方认可机构发出的食品检测证明书连同相关检测报告,证明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生产商可以参考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HOKLAS)下获得食品测试服务认可的机构及实验所。食品生产商亦可考虑属于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相互承认安排伙伴的其他机构及实验所,例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如有需要,本署会通知食品生产商有关食品的抽样检测要求,而食品生产商须作出适当安排以配合本署监察抽样过程。
(二) 除「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或「食物检查证书」外,食品生产商亦须确保每批次经便利通关安排出口到内地的相关食品:
- 附有「CEPA原产地证书」〔另行向工业贸易署或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申请〕;及
- 符合内地的相关法例及规定,包括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印有中文标籤。
(三) 食品生产商需注意国家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包括香港的食物制造厂)均须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四) 食品在内地口岸清关时,便利通关安排是否适用于个别食品批次属海关总署的决定。
查询
就有关「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的查询,请在办公时间内致电2867 5428与本署兽医公共卫生组联络,亦可以传真(号码:2521 8067)或电邮(地址:vphadmin@fehd.gov.hk)方式联络该组。
就有关「食物检查证书」的查询,请在办公时间内致电2867 5560与本署食物进/出口组联络,亦可以传真(号码:2521 4784)或电邮(地址:fsc@fehd.gov.hk)方式联络该组。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